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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2-06-06 浏览量: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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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绍兴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我局制定了《绍兴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指导意见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19〕406号,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示范文本。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无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参照编制,并易于操作。

    二、提高编制质量。招标文件编制应该文字规范、用语明确,没有歧义。不得出现各类前后矛盾、概念不清等问题。

    三、规范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明确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四、合理设置资质。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五、消除市场壁垒。招标人不得有《整治方案》中禁止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六、遵守法定时间。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3日;

    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宜少于30日);

    3、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

    4、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日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

    6、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七、设定合理工期。招标人应合理设定工期,有定额工期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的规定。招标工期比国家定额工期提前的,应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编列提前竣工增加费项目;招标人确定的工期原则上不能低于定额工期的70%。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项目。

    八、禁止有失公平。评标办法应符合示范文本规定。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项目,不得有《整治方案》中禁止的加分项。

    九、合法约定合同。

    1、不得出现与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相违背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如:奖罚不对等、预付款(进度款)支付不合规、履约、支付担保不对等;

    2、不得出现所有风险和一切责任由投标人承担等类似描述;

    3、不得出现“技术措施费用一律不准调整”等类似表述;

    4、符合过程结算要求的工程,应明确过程结算节点、结算周期及价款支付时间;

    5、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及使用约定应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费用与工程预付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单独开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已确定创标化工地目标的建设工程,应明确标化工程增加费等级及计取标准;

    6、应当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中标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

    7、农民工工资支付约定条款不得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十、体现优质优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按现行的计价规则计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不得有要求投标人承担无限风险之类的描述。招标人要求优质工程的,应按不同的优质工程等级计算优良工程增加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一、其他。招标人应向招标文件备案机构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的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如有修改调整,按修改调整后的执行。


来源:绍兴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