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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通知

2022-06-20 浏览量: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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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督促和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地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管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鄂建设规〔2022〕2号)《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等管理规定,并结合《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用)》(武城建规〔2021〕1号)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通报公示的工作制度。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组织对建筑工地开展的专项检查、定期巡查和执法稽查,对检查情况建立适时通报的工作机制。对项目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未落实管理责任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经查证核实后一律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给予通报,并由通报发布部门将其通报情况上传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示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建管处、质安处、节能处,市稽查站、安监站、节能办、质监站、市政站,各区建设局)

    二、开展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情况,由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对照评分细则开展市场行为信用管理加减分的日常考核,并定期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生成评价结果并公布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对被列入“黑名单”责任主体的,市、区管理部门将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批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建管处、质安处、节能处、设计处,市稽查站、节能办、安监站、质监站、市政站,各区建设局)

    三、强化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被通报公示(处罚)或被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按照管理权限启动对相关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的专项检查,并对其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是否满足标准条件开展动态核查,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对动态核查中对发现不满足资质资格标准条件,并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报请资质资格审批部门给予减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执业资格等相关处罚。(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建管处、质安处、节能处、设计处,市节能办、稽查站、安监站、质监站、市政站,各区建设局)

    四、落实人员进场管理和引导。认真落实工地门前秩序管理相关要求,各责任主体在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应于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管理和引导。对未按照工地防疫、安全生产和实名制管理规定,落实个人防护、登记扫码、佩戴安全用品和从人员通道进场等行为,将列入工地实名制(工地卫士)管理平台的重点监控对象,市、区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立即约谈有关人员整改,并对其个人的从业资格情况进行检查复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的,按照鄂建文〔2022〕12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建管处、质安处、设计处,市稽查站、安全站、质监站、市政站,各区建设局)

    五、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责任主体落实相关管理责任较好,在施工现场和工程项目管理中取得良好效果,被相关部门给予表彰的,应对有关企业给予良好行为的专项信用加分;对建筑施工企业优先推荐列入“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名录”,并在企业资质升级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给予重点支持。对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管理工作较好,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区监管部门在各区的考核评比中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建管处,市稽查站、安监站、质监站、市政站,各区建设局)

    六、开展执法行为的专项稽查。市城建局将定期对各区项目监管部门对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执法监督情况开展专项稽查,并通报其执法稽查情况。对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较差的区管项目,责令相关区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对未能限期完成落实整改的,将对其区管项目直接下达执法建议书,并在全市范围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稽查站,各区建设局)

    七、加强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可利用日常监管、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及其他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各种方式,开展对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正面宣传报道,扩大相关企业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引导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促进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有序。(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建管处、质安处,市稽查站、质监站、安监站、市政站,各区建设局)

 

来源:武汉市城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