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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山西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

2022-11-04 浏览量: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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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

申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申报主体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保等政策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规模:

(1)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项目;

(2)单项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配备满足相关要求;

4.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5.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能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6.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评定为优良;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项目: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或者监督机构日常抽查平均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

(2)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事故;

(4)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进行申报;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30%以上,可共同申报。

(二)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

申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为在我省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申报主体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合格;

3.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含本数)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中成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行业引领示范效应;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评定为优良;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

(2)近三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事故;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评选程序及结果应用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坚持自愿申报、优中选优、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原则。

(一)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

1.示范项目实行开工申报。申报主体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报送《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相应材料(附件3),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申请。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随时受理示范项目申请资料并形成考评档案,并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现场评价核验。

3.工程项目基本完工,即大型机具和施工作业人员全部撤场,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核查确认后并下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完工申报表》(附件2)、项目完成情况等材料(附件3)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

4.依据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现场评价核验评分分值,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发布。

(二)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

1.申报主体报送《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4)和相关材料(附件5),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申请。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形成考评档案。

3.形成考评档案后、评审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现场评价核验。

4.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现场评价核验评分分值,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发布。

(三)结果应用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优推先、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

(二)各申报单位要于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厅质量安全处,逾期不予受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报的,请提前与省厅联系。


来源:山西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