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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甘肃省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23-05-06 浏览量: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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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类问题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效期问题

答: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的申请。

三级资质停办以来,根据住建部及我省有关政策,对现有的三级资质有效期期满的已进行自动延续,等待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出台。

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同时明确,新旧资质标准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近期网络上有消息称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会作废,但并未提及资质换证等内容,造成企业恐慌,请广大企业不要偏听偏信,具体情况请以官方文件通知为准。

(二)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有哪些?在哪里可以查找到这些政策?

答: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60号部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等。

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58号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第77号令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2018年12月22日修正、2022年3月2日修改)。

同时,请企业注意,近年来住建部陆续出台政策对资质标准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过调整,资质申报时应一并学习掌握。如, 《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规定,除各类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同时调整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中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中将净资产要求表述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三)从哪里可以获取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政策?

答:可在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或部门规章等栏目获取。

(四)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勘察企业资质核准、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在线办理。企业在线申报,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跑腿。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审批基本流程是:企业在线申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住建厅窗口受理→省住建厅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审查意见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间通过系统进行陈述,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但不得更换和补充资料。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企业可致电省住建厅官网“政务服务公示”专栏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六)申请企业资质,多长时间能知道审批结果?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自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不含业绩核查时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

(七)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八)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九)企业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资质申报中企业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十)资质申报时对主要人员社保有何要求?

答: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按照住建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不为员工购买社保。为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资质审查机关依法依规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企业人员社保购买情况进行查验。

(十一)省外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甘登记如何办理?

答:企业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甘登记”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登记”或“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甘登记”--在线办理。企业在线申报,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跑腿。

办理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0〕29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0〕272号)。

二、《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有关问题解答

2023年3月,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业绩信息无法核实、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对证明材料有何要求?

答:证明材料中应体现工程项目全称(需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项目名称一致)、工程项目规模指标、工程项目班子成员(主要应包括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等能证明工程项目真实性、项目和人员匹配性的信息,证明材料原则上由市州一级住建部门出具。

(二)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落地相关政策中的业绩和人员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在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严格按照文件附件1表格对应关系)的资质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所提供的母公司业绩需满足子公司所申请资质对应业绩的指标要求,同时,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若企业经子公司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其母公司业绩证明材料可不提供。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及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2022年11月22日和12月29日,我厅分别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2〕205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的通知》(甘建服〔2022〕220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直接申办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优化资质审批政务服务、加强行业监管等事宜作出了要求,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资质有效期延续

1、哪些资质属于自动延期范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延期?

答:省内核发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均在本次自动延期范围,省厅和各市州住建局核发的资质均包括,资质有效期凡是于2023年12月30日前到期的(包含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1〕385号)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资质),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我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在本次有效期延续范围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延续。

2、此次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的是否需要企业申报并通过审核?

答:不需要,有效期会自动延续。

3、如何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答: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可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省住建厅或市州住建局-办理事项中选择任一资质核准类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填写基本信息,点击“电子证书下载”。

4、何时能够得知本企业资质有效期已经延续?

答: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可登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甘肃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查询。资质有效期延续信息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这一过程需要一定时间,请企业耐心等待。

(二)关于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1、企业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④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按“首次申请”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如何申报同类别二级资质?申报前是否需要注销原有资质?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报同类别二级资质的,可依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按“资质升级”申报,也可依《通知》要求按“资质增项”申报,申报前无需注销原有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替换。

4、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作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如能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5、企业申报资质时,以带业绩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申报资质的,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先后用于不同企业申报资质?

答:员工先后受聘于不同企业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受聘于新企业时,原企业应再聘用其他满足条件的人员以确保企业人员配备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先后用于不同企业申报资质的,审查机关将可能对先后涉及的企业同时发起动态核查。对于同一人员短期内用于不同企业的情形,将通过系统智能比对、现场核实、查验社保等手段加大核查力度并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打击借用人员申办资质后随即抽离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6、《通知》所述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对其完成过的业绩有何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原则上需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网站可查询,无网查信息或证明材料无法明确业绩真实性或人员业绩对应关系的,审查机关通过函询相应业绩主管部门或查验人员业绩项目任职期间社保缴纳情况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四、其他问题

(一)办理资质是否收取费用?

答:办理资质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资质许可机关不会也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办理等活动,凡声称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申办资质、甚至收取费用的,均不属实。请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厅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931-8929351)。

(二)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建市〔2011〕200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来源:甘肃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