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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

2023-06-29 浏览量: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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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能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保障制度,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和施工企业专户设立、代发流水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通过信息化考勤和代发银行数据比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还能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落实实名制管理等相关制度,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对于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确保信息录入全覆盖。达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条件的项目所有人员录入率要100%。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含分包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所有项目在系统内至少录入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实名制系统建设、录入和管理,做到应录尽录,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二)落实施工期间考勤全覆盖。施工、监理企业要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各项目部严格落实制度要求,确保施工期间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全覆盖、进场人员全覆盖。人员考勤记录将作为处理劳资纠纷、核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否履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考勤到岗率严格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0〕305号)执行,项目现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

三、落实各方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实名制管理工作措施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首要责任,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相关人员信息必须录入实名制系统,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要认真履行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的监督责任,发现不落实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配合开展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二)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主要责任,应当对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是选择安装满足我省实名制管理系统采集、考勤、上传等功能要求的考勤设备,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省实名制管理系统,设备配备严格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现场设备配置标准》(附件1)执行;

二是配备实名制管理人员(可由劳资专管员兼任),明确管理职责,确保现场实名制考勤设备运转正常;

三是选择已经公布的与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项目现场考勤信息和代发银行推送信息比对正常;

四是及时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办理状态修改(包括在建、停工、完工),以免影响全省实名制系统工程项目更新率、到岗率等指标,导致系统信用扣分错误。

(三)压实分包单位直接责任。所有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人员进场前,须与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每月结算工人工资数额并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账户代发等事项,严格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有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加强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实名制落实情况负监理报告责任,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将现场监理部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实时掌握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动态管理,对实名制管理存在问题及考勤管理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提升代发银行便捷服务水平。各代发银行要严格履行《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为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每月5日前向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推送上月各代发项目相关信息,确保系统数据比对准确无误,切实维护企业和银行的权益。避免因银行推送信息错误导致企业被误扣信用分,推送信息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发银行名录,两年内不得申请此项业务。

(六)择优选择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经过遴选择优入库,我厅将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公布设备商名录和相关信息,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我省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设备供应商应为厂家直销或是设在我省的一级代理商。凡有意愿且符合实名制考勤设备要求的供应商,请于7月15日前,向厅建筑业监管处提出测试申请,并提供设备原厂家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算法专利归属、一级代理协议等,所提供的设备参数要符合国家、我省相关实名制考勤规定的技术标准。经系统开发单位测试成功后,递交服务承诺和安全保密承诺后予以公布。今后每年1月15日前向厅建筑业监管处提出对接和延续申请,经测试通过后,动态更新设备供应商名录。

(七)升级优化实名制系统。6月30日前完成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完成实名制管理系统优化升级改造,按照“安全、开放、便捷、直连”原则,通过设备直连形式向省级平台实时传输数据。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各项目应联系成功测试对接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将考勤设备进行硬件直连绑定,完成硬件对接及数据上传,具体业务工作,请联系省实名制平台系统开发单位做好设备直联测试对接工作。不符合标准数据的硬件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现有设备在7月31日前不能完成改造的,应更新替代。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落细

(一)加强日常监管,夯实责任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参见各方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级项目状态审核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项目状态变更和审核管理,对于串通企业逃避实名制管理的行为,将从严追责问责。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企业等存在虚假考勤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对相关单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从2023年7月起,凡发现未能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的,除按上述措施处理外,还将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关键岗位人员年度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二)加强考勤设备供应商管理动态管理。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设立服务电话及时解决设备使用问题。对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存在串通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虚假数据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打卡等违规行为,未按照实名制规定的技术要求及时将数据上传、在接到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障后未能在24小时内消除故障等违反服务承诺和安全承诺的,拒不配合项目实名制管理等不良行为的,我厅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将移出供应商名录,不得再向建设项目提供设备和服务。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信用惩戒。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和提高关键岗位到岗履职率等工作要求。自6月1日起,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各代发银行代发系统等对接比对,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不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无流水和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要求到岗等违规行为系统自动信用扣分功能,详见《系统自动扣分规则》(附件2)。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