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装配式建筑工作目标任务: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范围。铜鼓县内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的建筑,必须满足以下装配式建筑要求:
1.划拨用地项目。计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2.出让用地项目。商住用地(含住宅用地)计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3.新建标准工业厂房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
4.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等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保障性住房,安置性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优先考虑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鼓励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鼓励在农房建造中采用轻钢结构建筑。
(二)实施标准。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应不低于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36-064-2021基本级装配式建筑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机制。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宜春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要求和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宜建字【2021】43号)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能范围,制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考核目标要求,切实落实部门管理责任,确保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报送信息,县住建局要及时收集全县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情况,加强信息统计管理和报送,定期发布装配式建筑工作动态和推进情况信息。收集完善装配式建筑工作资料,迎接上级日常检查和年终目标考核。
来源:铜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