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市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市场秩序,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压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首要责任制。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具体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保函形式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要求,统一使用示范文本。
本通知印发后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应保持在项目现场备查。
2.建设单位要规范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建设单位严格要落实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材料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将人工费用单独列出,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4.对未落实上述要求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会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落实。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名登记信息,建立分包单位目录台账。
2.加强落实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实名考勤,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和劳资专管员等,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3.劳资专管员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包括人员信息、工种、进出场时间、薪酬发放情况等),通过信息平台加强工人规范考勤管理,及时处理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按期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三)分包单位配合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分包单位进场后5天内必须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
2.分包单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人工资,与其签订总包代发协议。
3.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在信息平台中进行总包代发操作申请。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对违反相关工作要求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报告。
二、加强日常检查和督促整改
(一)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空港委规建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建立用工实名制管理检查台账,利用信息平台大数据监控,认真统计、定期更新管辖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重点关注实名信息更新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率、有考勤项目平均上班工人数等指标。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名信息月更新率低于90%(当月有3天未更新考勤数据),项目经理当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当月累计6天没有考勤数据),项目总监当月到岗履职时间(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兼任3个以内在建项目的项目总监,当月到岗履职时间为兼任项目到岗考勤的累计数)少于本月施工时间60%(当月累计12天没有考勤数据)的,各单位要加强督促落实,与多次考勤管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线索的,依法核实查处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进一步细化质量安全监督员工作任务。一是监督员应日常登录信息平台对管辖项目进行“线上”监控,督促数据异常、预警未及时处理等情况的落实整改。二是结合质量或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标准统一采用《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检查表》。
三、强化监管执法作用
(一)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处理信息平台预警和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二)各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按照《条例》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线索的,应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的人社部门处理。
(三)结合国家、省、市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的工作要求,对在考核中影响我市考评成绩的,将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建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