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2〕4号
南宁市、百色市、贺州市行政审批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贺州市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放管服”改革、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动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我厅决定在部分地区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权限内容及责任划分
自2022年6月1日起,南宁市、百色市、贺州市行政审批局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上述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仍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审批。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南宁市、百色市、贺州市行政审批局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对承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承担法律责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细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审批工作有效开展。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加强与资质审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广泛宣传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我厅将适时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根据“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实行电子证书,并加盖行政审批部门的电子印章。各单位应在资质许可后的办结时限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许可信息录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资质管理模块并生成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及联系人详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行政审批系统升级维护的通知》(桂建函〔2020〕801号)。
三、其他事项
(一)2022年6月1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受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继续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工作方案的函》(桂建函〔2020〕18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函》(桂建函〔2021〕58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下放贺州市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方案的函》(桂建函〔2021〕283号)等文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授权方式、授权范围、责任划分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广西自治区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