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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2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2022-06-07 浏览量: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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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2年新型 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 重点任务》的通知

宁城办发〔2022〕2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和“十四五”发展目标,现提出2022年全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时代使命,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着力构建以沿黄城市带为主体、以中心城市为龙头、以县城为平台、以重点小城镇为节点的城镇发展格局,推动城市健康宜居绿色安全发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年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的目标,走出具有宁夏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实支撑,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首要任务,重点针对存量未落户人口,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水平。

    (一)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全区城镇落户限制,细化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城镇公共户口落户。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畅通在本地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渠道。积极推广网上办理、移动采集等服务管理模式,为流动人口登记办证提供便利。做好各级行政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原则,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制度,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10万平方米。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全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求,新增幼儿园学位2600个。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参保扩面,推动企业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异地就医跨省直接结算扩面,实现开通至少一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探索推行电子居住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岗位,拓宽灵活就业渠道,规范零工市场,推进劳务品牌建设。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务派遣等领域秩序,严厉打击就业歧视和非法职介等侵权行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力度,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职业院校、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农民工较多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5万人。(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建立健全自治区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重点加大对吸纳跨省、跨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区)的倾斜支持。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平罗、贺兰试点县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根据全国“七普”“六普”结果,发布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和市域常住人口数据。(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统计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持续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

    紧紧抓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和沿黄城市群发展重大机遇,构建“一主一带一副”的城镇空间格局。

    (五)加快宁夏沿黄城市群建设。着力推进以银川为中心,石嘴山、吴忠、中卫为支点的沿黄城市群建设,打造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强化交通运输设施网络支撑,推进包银高铁、宝中铁路扩能改造、乌玛高速石嘴山段等项目建设,加密国内城市直达航线航班,发挥综合保税区、各类口岸和开发区功能。加强与呼包鄂榆城市群、山西中部城市群、兰(州)西(宁)城市群合作联动,深化基础设施、产业科技、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区域重大事项协调机制。落实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部署,支持沿黄市县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立足区域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地域特色和产业基础,加强城市间产业分工,鼓励区位相邻、产业相关的园区协作联动、优势互补,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统筹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强化银川首府地位和沿黄城市群龙头作用,内引外联,提升能级,围绕发展高质量、治理现代化、城市国际化、生态园林化,积极推进银川河东国际机场改扩建项目前期工作,自治区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银川市一体化绿色交通、宁夏电投清洁能源智慧供热等项目建设,推动银川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共享,实现医疗保障同城化率先突破,提升中心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打造高品质的区域中心城市。支持固原市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加快推进六盘山机场扩建、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等重点工程建设,实现城市医联体建设全覆盖,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和文旅服务提档升级,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优化,强化辐射带动作用,加快人口转移,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水利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七)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把县城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突出产城融合,增强县城活力,吸引周边农村人口就近城镇化。支持一批具有良好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城发展。推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推动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优质医疗资源在城乡间共享;构建城乡快捷高效的交通网、市政网、信息网、服务网,全面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汽车家电下乡、电商快递进村,释放县乡消费潜力。加强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八)促进特色小镇、重点小城镇规范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要求,健全自治区特色小镇清单管理制度,对纳入自治区特色小镇创建清单、培育清单的,加强监测监督监管。按照自治区《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继续支持12个重点小城镇建设,新启动实施8个重点小城镇建设、50个(次)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10个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推动镇村一体设计、联动建设,统筹实施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社会治理“六个一体化”工程,充分发挥小城镇衔接城乡、联动工农的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建设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建设宜居、韧性、创新、智慧、绿色、人文城市。

    (九)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指导银川市推进城市更新试点建设,着力提升城镇的功能品质、环境品质、文化品质、服务品质。新建续建银川都市圈供水工程、石嘴山市、固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工程、银川-石嘴山天然气储气输配管道复线、吴忠市清洁供暖项目、西气东输固原-原州联络管道工程、中卫市运动广场建设项目等70余项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00多亿元。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力争全年改造完成374个老旧小区、5万户(套)。更多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老旧厂区改造,培育新产业,发展新功能。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和城中村。注重修缮改造既有建筑,防止出现大拆大建、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大树老树、占用绿地等破坏性建设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健全便民服务设施。高度关注“一老一小”问题,推进城市公共空间的适老化改造,新建城区、新建居住 (小)区规划建设、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建成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4个;配备足量、优质、独立、便利的儿童活动场所,推动社区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努力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探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一点多用”,统筹设立托育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家政服务网点、体育健身设施、微型消防站、维修点、食堂、公共阅读空间,建设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完善社区功能,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发展社区商业,发挥个体工商户贴近社区优势,加大低成本场地安排和物流配送等配套政策帮扶力度。鼓励引导连锁便利店在社区落户。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增加非机动车停放设施,新增停车位4万个。加快建设充电桩,优化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推动体育公园绿色空间与健身设施有机融合,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能源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一)加强住房供应保障。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科学确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格资金预算管理,严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严格公租房分配入住,建立轮候制度,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2022年,全区筹集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9087套、改造棚户区3810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680户。(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二)开展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全面梳理城市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底数,编制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明确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重点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等老化管道及设施,有序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指导各市县积极申报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进一步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新型城市建设需求,开展电网升级改造,推动必要的路面电网及通信网架空线入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三)完善防洪排涝设施。统筹防洪与排涝,整体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建设排涝通道,提高雨洪行泄能力。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提高地面蓄水、渗水能力。实施防洪提升工程,降低外洪入城风险。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动排水管网及泵站改造与建设,加强设施清疏养护,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实施一点一策,强化易涝点治理,推动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修复,增加雨水调蓄空间。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市县用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统筹城市建设,到2022年底,城市海绵建成区面积达到25%。(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气象局、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四)增强抵御冲击能力。系统排查灾害风险隐患,健全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体系,加强气象、地质、地震服务,提高预警预报水平,抓好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工作,构建抵御自然灾害防线。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和疾控中心,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传染病医院或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区。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手段,防治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林业和草原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五)提升智慧化水平。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积极创建新型智慧城市,加快推进智慧社区、智慧交通、智慧健康、智慧教育、智慧旅游、智慧气象等建设。建设“城市数据大脑”、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推动数据整合共享,探索城市治理“一网统管”。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等物联网应用、智能化改造,促进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等资源数字化。推进政务服务智慧化,提供商事登记、办税缴费、证照证明、行政许可等线上办事便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着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水平,积极推进“审管一体化”,全面推开“网上中介超市”服务模式,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水、气、暖、电和通信报装事项在线办理。实施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制定出台《关于推动全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环境质量底线、把住资源利用上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保护好城镇生态本底。健全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系。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分类处理系统。继续实施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和资源化利用行动,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7%、90%,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30%。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长制久清”,启动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新建小微公园20个,新改建城市绿道100公里。深化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指导银川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宁县、同心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保持100%,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15%以上。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倡导绿色出行和绿色家庭、绿色社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研究制定我区落实意见,启动自治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开展全域全要素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逐步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保护名录体系。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保留历史肌理、空间尺度、景观环境。加强革命文物、红色遗址、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大遗址、石窟寺、重点文物古迹等保护利用,统筹做好整体保护、研究传承、展示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建设,鼓励建筑设计传承创新。禁止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迁移砍伐老树,严禁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五、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强化空间治理。高水平编制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建立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和实施监督机制,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和“三条控制线”上下贯通落地,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合理控制老城区开发强度,增加口袋公园、街心绿地、慢行系统等公共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统计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九)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强化和巩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落实基层治理“1+6”文件,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抓好银川、石嘴山、吴忠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推广“互联网+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倾。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街道)标准》,进一步规范全区镇(街道)设置,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完善立体化、智慧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宁夏。(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清单,强化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成和启用宁夏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规范物业行业经营行为。支持老旧小区引入市场化物业服务或推行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农(集)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整治,规范农贸市场、临时摊位等经营,开展示范道路、示范街区、示范小区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城区信号灯和交通组织优化工作,科学配置道路资源,有效解决城市出行难、停车难等交通治理难题顽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向乡村覆盖。

    (二十一)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推动城乡集团化办学全覆盖,着力提升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构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建立柔性人员上下流动机制,推动“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增强县级医院综合能力,通过对口帮扶、远程医疗、专科联盟等方式,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县域下沉。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逐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巩固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健全县乡村衔接的养老服务网络,发展乡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完善文化下乡长效机制,推动文化资源重点向乡村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体育局、医疗保障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二)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统筹谋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重点镇延伸。力争乡镇通公交率超过6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6.5%。建立联结城乡的冷链物流、电商平台、农贸市场网络,建设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和城乡冷链物流设施。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改造卫生户厕3万户、抗震宜居农房3000户。推进燃气下乡,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建设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推动农村千兆光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置体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25%以上,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和200个示范村庄。推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管护。(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三)稳步推进改革试验。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结平罗县试点经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和入市规则,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规范引导返乡人员、工商资本以租赁、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农房。(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四)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增强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完善防返贫监测帮扶机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深化闽宁协作和定点帮扶,保障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抓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持续开展整省域乡村治理示范创建。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建设积极性,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创业,汇聚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大洪流。支持红寺堡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型集中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突出改革创新,狠抓政策落地,切实凝聚合力,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十六)强化协作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和服务指导,定期汇总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细化落实措施,推进各类项目和任务落地落实,形成有效合力。各市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加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请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严格按照重点任务分工要求,认真总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落实城乡融合发展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成效、亮点、工作措施、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11月21日前将半年总结、全年总结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