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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业企业奖励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6-13 浏览量: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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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业企业奖励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住建〔2022〕393号

建筑业企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增产创收、精品工程等方面给予奖励。我局拟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奖励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提升

    (一)申请条件

     根据《通知》第(六)项“鼓励企业提升资质”规定: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奖励5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奖励20万元。

    (二)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住建部(住建厅)审批公告(包括网站截图)。所有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4号)规定,如企业是通过“完全承诺制审批”取得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需通过自治区住建厅核查后,方可向我局申请资质提升奖励金。

二、增产创收

    (一)申请条件

    根据《通知》第(七)项“激励企业增产创收”规定:已纳入统计在库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对年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申请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类奖励的需提交2019年-2021年审计报告)。所有申请材料均加盖公章。

三、精品工程

    (一)申请条件

    根据《通知》第(八)项“鼓励企业创建精品工程”规定: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承建的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中标通知书、获奖证书、获奖文件通知。如获奖项目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所有申请材料均加盖公章。

四、引进企业落

    (一)申请条件

     根据《通知》第(九)项“积极引进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总部落户南宁或在我市成立高资质的独立法人子公司”规定:市外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并注册落户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南宁市),注册满一年给予总承包特级企业200万元奖励,总承包一级企业20万元奖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总承包一级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给予子公司20万元奖励。

    (二)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迁入奖励的还需提供承诺书、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变更通知书、资质证书。申请子公司奖励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章程、电脑咨询单(市场监督局)、资质证书、审批部门同意总承包一级资质由其它公司转移过来的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均加盖公章。

五、落户并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一)申请条件

    根据《通知》第(十)项规定:对落户南宁的外地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甲级(包括综合类甲级、勘察专业类甲级、设计行业类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首次购置企业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2年平均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变更通知书、资质证书、购房合同。所有申请材料均加盖公章。

六、新注册建筑业企业

    (一)申请条件

    根据《通知》第(十二)项规定:我市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并纳入我市统计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二)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当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所有申请材料均加盖公章。

七、其他要求

    (一)根据《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请各建筑业企业对照我市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奖励。

    (二)根据《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均可申请,超出文件有效期的企业申请,我局不予受理。

    (三)本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