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建招规〔2022〕3 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9日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电子管理平台招标代理模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采集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生产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表彰或奖励情况、业务承接情况和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方面做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的行为;3.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五条 招标代理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通过后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企业通过信息登记满一个年度,需在信息系统做企业信息登记资料有效性确认。
第六条 招标代理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处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有效期到期状态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第七条 招标代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G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评价单位或企业在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八条 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G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采集,录入信息系统,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G3)》(附件3)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九条 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或决定等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级,具体标准为:诚信分在 100 分(含 100 分)以下的为 D 级;100 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名为前15%(含15%)的为 A 级,排名为 15%(不含 15%) -35%(含35%)的为 B 级,其余为 C 级。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信息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听取异议提出人或被异议人的陈述或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复核决定自送达异议人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引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选择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招标代理企业。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招标代理企业。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企业,招标人可拒绝其参与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评价成果。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低于80分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诚信信息申报和评价:
(一)申请人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被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三)有围标、串标、转包行为且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业务的;
(五)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信用采集、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4日。
来源:珠海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