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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

2022-07-12 浏览量: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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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突显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树立标杆”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厅对《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藏建质安〔2015〕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已制定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的,可参考此办法细化考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申报、创建、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自治区标化工地)是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最高奖项,其施工过程安全文明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应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自治区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考评工作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委托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自治区标化工地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企业申报、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自治区评定的程序,每年至少集中评选1次,评选结果通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条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从所属辖区内拟创建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本年度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的项目,推荐工作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治区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每年9月启动。

第二章 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

第七条 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有关标准。

第八条 申报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等人员持证上岗;

(三)申报项目获得市(地)级标化工地荣誉称号,或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推荐;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等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运用智慧化工地监管系统进行现场监管;

(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主要道路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控尘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冲洗等装置;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申报项目的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且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因进度原因或施工窗口期需提前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提前评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另行安排评审。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

(一)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工程项目所属企业自项目列入自治区标化工地创建项目后,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项目在列入自治区标化工地创建项目后,因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西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六)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建设过程累计三个考核月度中,存在未严格落实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或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不满足监管要求,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问题的。

第十条 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共建筑工程:区内主要城区(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桑珠孜区、卡若区、乃东区、巴宜区、色尼区、噶尔县)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及以上;区内其他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及以上;

(二)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30000㎡及以上住宅小区。

(三)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造价8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四)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城市道路、桥梁、高架立交桥等工程;

(五)园林景观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8000㎡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

(六)其他工程:个别规模较小,但建筑风格独特、施工难度大、施工工艺复杂、安全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且具有显著社会影响的特殊工程,由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由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创建工作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标牌申领单》(附件一)。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拟创建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列入自治区标化工地创建项目,并报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第十三条 经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创建单位应制作并在工地大门醒目位置张挂“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附件二)。

第十四条 对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作,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程实施过程评价依据《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价用表》(附件五)。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需提前向评审专家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标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三);

(二)自治区标化工地资料审查表(附件四);

(三)介绍工地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施工、监理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彩色复印件各一份;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彩色复印件各一份;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全面负责整个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各一份;

(五)反映申报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彩色效果照片及视频汇报材料。(附件六,时间5-8分钟)(该视频、图片资料占总分值10%)。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专家对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情况(该评分结果占总分值的90%)。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惩

第十七条 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评委会的组成。由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成立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专家组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相关业务处室和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中抽取3或5名专家组成。

(二)资料审查。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项目应如实填写自治区标化工地申报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现场评审。组织评审专家组到项目现场对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价。结合以上评价的情况形成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超过票数半数者通过),初定获自治区标化工地的工程。

(四)网上公示。自治区标化工地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定的获奖工程上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官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十八条 对获得自治区标化工地的,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进行全区表彰。获奖工地、主要承(参)建单位以及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良好信用评价参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全面负责整个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藏建办〔2021〕7号)可获得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资格。

第十九条 按照优中选优原则,从已获得自治区准化工地的项目中,推荐申报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二十条 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申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将列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黑名单。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直到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已申请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推荐,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比较严重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取消其自治区标化工地参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已获奖的工程项目在后续施工中,若出现本办法第九条其中之一情况的,取消荣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

第二十五条 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暂行办法》(藏建质安〔2015〕177)同时废止。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