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为填补我市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空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晰工作范围
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限额以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
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二、明确工作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纳管为先、防控为基、监管为重、立制为本、明责为要原则,做到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入统一监管,消除监管盲区,深化“治违除患”行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请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三、强化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发包方与组织者,是源头管理与过程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首要职责,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实施全流程监管。
1.主动登记报备。开工前到所属街道、乡镇或其委托的服务部门填写登记申请表,说明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情况,办理安全告知登记手续,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
2.加强源头控制。依法将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3.履行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法定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落实现场安全作业规程及安全管控措施。高处、电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持证上岗,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存在明显作业隐患的,及时报告属地管理部门。
4.配合监督检查。自觉服从属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与日常检查,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主动将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登记信息等内容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
(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健全安全保障体系。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内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用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通过教育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3.落实隐患整治制度。每日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及时闭合处理。做好项目安全生产台账记录,每周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全面自查不少于1次,填写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表并存档备查。
4.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应根据在建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特点、现场位置等,正确判断和预测施工过程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前加以预防。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依法严格落实对地下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5.履行安全法定职责。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层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监管部门的停工整改指令,由于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规范操作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压实监管责任
(一)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管理,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登记申请。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向建设单位发放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告知登记回执,按照“一案一册”建立纳管合账,每月填写月报表,上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立安全生产告知与承诺制度。对登记在册的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乡镇(街道)的监管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和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并要求签署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3.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乡镇(街道)要对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施工工序、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4.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乡镇(街道)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登记手续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履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移交相关行业领域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行业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1.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班等形式,推行基层好的经验做法,增强基层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执法水平。针对范围界限不明、监管力量不足、人员业务不熟、部门权限不清、执法依据错乱等具体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提供政策依据和法规支持。二是完善考核机制。采用随机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整改建议书,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三是严肃问效问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曝光、信用惩戒等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对工作不负责、不作为、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渎职,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本行业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范围覆盖全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县(区)及市管各园区,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整改,并对专项督查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来源:宿州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