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助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订《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是指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本办法所称同级审查,是指具备同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专业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审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单位,称为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同级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市交通运输、水力、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审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平、公正”。
(二)限时办结原则。审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并将施工图送审查单位审查,可自主选择审查单位,但选择的审查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采用同级审查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相关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采用同级审查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实时纳入“厦门市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并参照我市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有关管理办法、考评制度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分别对系统内上传的项目信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结论等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审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全套施工图;
(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中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是否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项目信息、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内容做出受理判断,并根据下列情况通过系统分别作出处理:
(一)送审项目属超出本审查单位资格范围的,或审查单位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送审项目属于本审查单位资格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即按要求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受理。
第十条 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通过系统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设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工程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7个工作日。
(二)规模超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受理时间和施工图修改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设计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报送复审,整改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审查单位应及时进行复审,对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用于施工现场的图纸应当从系统中打印生成;按规定应进行重大变更的,相关施工图未经审查单位审核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依据。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应进行重大变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单位应在系统提交相关变更依据及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单位报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采用同级审查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监管,并进行抽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行。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