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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河北省关于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2022-09-09 浏览量: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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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论证专家)管理,规范论证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涉及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论证专家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论证专家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和经批准的特定区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省论证专家共同组成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使用。

第五条 论证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房屋建筑设计与施工、地下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勘察、工程监督检测、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建筑设备安装、特种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第六条 申报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丰富专业经验;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主导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工程的经历;

(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七)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七条 申报论证专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者入选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人员名单。

第八条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论证专家数量及专业构成,以能够满足当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需要为宜。

第九条 论证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论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论证专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论证工作有关的情况承担保密责任;

(三)专家与所论证项目中涉及单位有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依照有关规定或论证办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由参加的论证专家签字的论证书面报告;

(二)对施工单位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提出质疑或者发表意见;

(三)可以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3年。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的续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论证专家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申报表》,报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论证专家履职等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论证专家按下列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一)论证专家在申报资格或者论证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

(二)加强对论证专家的日常考评,建立论证专家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在1年内发生2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1年论证工作资格。累计3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安全论证工作;

(三)论证专家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施工单位财物,或者论证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对论证工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

(四)在论证过程中,不依法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论证,或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内容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论证专家资格;

(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论证职责的,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冀建法〔2009〕144号)同时予以废止。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