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目标
压实参建各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等各环节安全行为,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意识。
二、整治范围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建机“一体化”企业、起重设备检测机构等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办理情况;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档案建立及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等情况;安装、拆卸、使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及实施情况。
(三)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主要检查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建机“一体化”企业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部位安全可靠性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等活动范围内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附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结构件上是否存在裂纹和锈蚀,是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限位装置及力矩限制器是否失效,是否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
施工升降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或防松绳装置是否失效,升降机门限位、外门机械锁是否可靠有效,防坠安全器是否在有效检定期限及寿命期限内使用,超载保护装置是否装设,钢丝绳与配重之间绳卡是否连接牢靠,是否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一)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9月9日起至9月15日)。各地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各在建项目和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并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2.督导检查(9月16日-10月31日)。各地住建部门在相关企业和项目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项目的起重机械开展督导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要组织对辖区县(市、区)项目进行抽查。
3.省厅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的五个检查组,将原检查内容外延到本次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适时对各地开展督查。
(二)检查方式。
省厅将采取“干部+专家”、“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回头看”等工作模式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导,通过查阅资料、实体检查、现场反馈、督促整改等方式督导各地住建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加强动员部署,督促责任主体自查自纠覆盖本企业在建工程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企业和项目自查要做到设备全覆盖,部门巡查要做到项目全覆盖。
(二)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重大隐患排除前,应责令企业停工改正,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要停止使用;对无证上岗、违章冒险作业、使用淘汰或超期起重设备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行动不积极、整改不到位、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加大执法频次和执法力度。
(三)统筹推进,确保实效。
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同步开展,统筹安排、共同推进。各地可结合辖区实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辅助等形式开展检查,务求突出重点,取得实效。
(四)注重培训,增强意识。
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管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