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并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和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支持并大力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对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全市技术复杂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对技术复杂项目要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现场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做好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以及人员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将施工现场自有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专业作业企业作为自有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接受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制定人员进退场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和更换监理人员,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执行监理工作“十不准”情况的考核方式和惩戒措施。
混凝土、砂浆、装配式构件及钢筋加工配送生产厂(站),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按《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技能人员,负责对其参加培训鉴定、考勤履职进行记录,并建立台账,确保产品质量。
二、强化现场从业人员到岗履职
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期间,参建各方现场从业人员应按照以下标准到岗履职: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专业人员、安全专业人员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若项目负责人符合兼任要求的(兼任项目不得超过3个),项目负责人在每个项目的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当月累计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若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符合兼任要求的(兼任项目不得超过3个),总监理工程师在每个项目的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当月累计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三)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每天安全员实际到岗人数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人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等关键岗位专业人员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四)专业作业企业可根据承接项目的实际情况任命各个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为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带头人,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五)施工企业现场所有技能人员应持技能等级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中级工、高级工配备数量应满足《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确须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确须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三、强化现场专业人员变更管理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一)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的;
(二)非本企业原因,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且未签订补充协议或未办理书面正式手续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四)因退休、刑事犯罪、失踪、患疾病不能继续工作或死亡的;
(五)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或因本人原因提出工作辞职并经批准的。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变更应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被责令更换的除外),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办理完成更换手续后,相关单位应于3日内将人员更换信息录入“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现场施工管理岗位总人数的50%。混凝土、砂浆、装配式构件及钢筋加工配送厂(站)在专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备案。工程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参建各方专业人员可按监管权限向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员解除。
四、强化各阶段监督检查
(一)强化招投标阶段人员配备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市行业规范及《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并明确职工教育经费计取和试点项目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相关要求。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职工教育经费暂定价金额和自有工人施工组织情况。
(二)强化开工阶段人员配备监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及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审查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职工教育经费拨付情况,查验各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对于试点项目,还应查验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数量情况,是否满足《试点方案》规定要求。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参建单位应于3日内将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信息录入“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在后续工程建设中,应根据在建项目规模补充相应人员配置。混凝土、砂浆、装配式构件及钢筋加工配送厂(站)在生产能力认定时,由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进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核查,并形成核查记录存档备查。
(三)强化施工实施阶段人员配备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和纠正现场从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资格不符、不到岗履职等问题,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每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擅自更换专业人员或不按规定到岗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报告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加大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施工现场配足配齐技能工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重点核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高度关注试点项目、试点企业逐步推行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情况,督促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相关要求。
各区县要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变更频繁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加大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利用和现场检查频率,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责的情况,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规定对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评价并予以记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人才队伍建设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是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参建各方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理清思路,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积极推行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升,推动施工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企业作为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要切实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从业人员首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应通过扫码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后实名注册,完成不少于10学时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项目从业期间,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应完成每月不少于2个学时的线上安全教育培训,技能人员应完成每月不少于1.5个学时的线上安全教育培训。连续3个月或2年内累计6个月未完成月度学习的从业人员,将在实名制管理平台安全教育培训信息中留存不良记录,建筑企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作为重要参考。
(三)进一步做好宣传解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充分利用会议、论坛、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让企业及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夯实责任,扎实抓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凡涉及我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渝建〔2013〕323号)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