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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甘肃省关于推行房屋建筑等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

2023-04-04 浏览量: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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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部署要求,提高我省工程勘察质量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自2023年4月10日起(以工程项目立项时间为准),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工作(涉密项目除外),统一纳入“甘肃省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勘察平台”)监管。各单位可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业务系统-“智慧勘察设计”-“甘肃省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栏目登录,根据平台操作手册使用。

兰州市、嘉峪关市和兰州新区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除按全省统一要求外,继续深化各自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过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手段,满足实时、实地、远程管理要求,实现对工程勘察工作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全面服务勘察企业内部管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勘察作业前,建设单位通过“勘察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并点选勘察单位,上传勘察合同(或委托书),技术要求等。勘察单位通过“勘察平台”,完善单位及人员、仪器设备、试验室等信息。

勘察作业中,作业人员通过安卓移动智能终端(甘肃智慧勘察移动端APP)实时上传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原始记录。

勘察作业结束后,勘察单位通过“勘察平台”完成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督促指导各地落实,负责“勘察平台”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各市、州和兰州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健全工作体系,细化监管规则,优化服务措施,强化宣传引导,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根据项目管理划分,对未按要求落实工程勘察信息化监管工作的辖区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予以纠正,纠正前不得推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州住建部门组织下,落实辖区内房建市政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责任,确保辖区项目信息化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根据项目管理划分,对未按要求落实工程勘察信息化监管工作的辖区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予以纠正,纠正前不得推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大力支持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管要求,自觉运用“勘察平台”开展项目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通过“勘察平台”等方式,开展勘察监理。

(五)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当自觉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加强勘察全过程质量控制,运用“勘察平台”及其配套的“甘肃智慧勘察移动端APP”,落实人员设备入库管理、勘察纲要上传、勘察任务线上分派,现场作业定位打卡,外业数据和土工试验过程实时实地上传等管理要求,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勘察成果报告审查时,先核查工程勘察项目过程信息,并同勘察技术成果进行印证。对勘察成果与采集信息不符的,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待有关问题纠正后再开展勘察成果报告审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勘察质量监管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和服务,提升工程勘察质量和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强化督查检查。将主管部门、工程勘察企业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履职情况纳入各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要事项,对不按要求落实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企业及项目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未按规定落实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等现象,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组织培训,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在各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及现场办事窗口显著位置专题宣传,并将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作为项目前期辅导“第一课”,帮办代办“第一项”,全面帮助项目单位了解政策目的、实施要求、平台操作,帮助项目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各级住建部门、有关行业协学会和勘察单位要持续开展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应用“勘察平台”,提升勘察质量和信息化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协调辖区“勘察平台”主管部门帐号分配和应用管理。请于2022年4月5日前报送本级和下辖各区县工作联系人登记表,同时将电子版反馈至联系邮箱。

(二)“勘察平台”使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厅勘察设计监管处,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进行咨询。


来源:甘肃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