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内容
(一)施工围挡
1.减少围挡喷淋扰民。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要求设置城镇道路沿线工地围挡喷淋,规范设置雾化喷头,喷射水雾的方向应向项目内部并向上倾斜,出水口末端短管长度为0.2~0.5米,出水口不得高于围挡,防止喷淋水飘散至场外影响交通安全。工程项目配备使用高杆喷淋、楼体喷淋、移动喷淋洒水设施并经当地工地扬尘办、大气办同意后可不安装围挡喷淋。
2.规范围挡广告设置。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文明城市创建要求设置工地围挡公益宣传广告。属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工地围挡广告日常巡查制度,对工地围挡广告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行为予以查处。
3.整治围挡占道现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优化场地布置方案,在保证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尽量不占用社会道路;确需占道的,建设单位报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施工完毕的区域,要及时让路于民,严禁无故长期占用社会道路,给群众创造良好的交通出行条件。
(二)扬尘防治
1.落实市容环卫责任人制度。城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卫责任,对未保持工程项目责任区域地面清洁、立面整洁、环卫设施完好的行为进行查处。
2.落实洒水抑尘措施。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规定使用喷淋、洒水、吸尘设备,保持场地清洁不起尘。开挖、破碎、切割、铣刨等起尘作业时,就近设置喷淋洒水设备对准起尘作业面实施喷淋降尘。
3.落实场地硬化和车辆冲洗措施。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脚手架底部、主要操作场地、材料加工区以及生活办公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规模以上工地主要车辆出入口按要求设置滚轴式或立体式自动冲洗平台及沉淀池(受场地限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项目,经工程监督机构同意后可配备增压泵、两把高压水枪、两名冲洗人员有效冲洗出场车辆)。
4.有效覆盖裸土与易起尘物料。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采用高密度防尘网(六针及以上)遮盖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干燥土、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预拌砂浆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高层建筑产生的建筑垃圾/粉渣应袋装或通过管道运输至地面,严禁高空抛洒。
5.有效使用监测监控设备。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辖规模以上工程项目安装使用“泵吸式”PM10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逐步联网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PM10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至“数字苏州驾驶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程监督机构配备手持便携式PM2.5、PM10监测仪,有条件的配备无人机,全面发现环境污染问题。
6.开展工地现场扬尘管控公示。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参建单位按要求在工地各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和“今日扬尘管控措施公示牌”,公示参建单位扬尘专项负责人、工程监督机构、主监员及扬尘管控措施等信息。
(三)工地污水/泥浆水处理排放
1.督促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前,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告知建设单位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水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对未取得许可证及未按许可证要求处理污水和泥浆水直接排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泥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排水口等行为予以查处。
2.规范建筑工地生活办公区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将生活污水收集进入隔油池、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若工地周边没有市政污水管道,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设临时污水收集设施,并委托专业第三方外运处置。
3.规范建筑工地施工区泥浆水收集处理。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并合理设置相对应的三级沉淀池,应在施工主要出入口设置冲洗台和三级沉淀池。施工区排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等泥浆水应按规定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四)建筑垃圾(含渣土、泥浆)处理外运
1.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城管部门备案。城管部门对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予以查处。
2.规范建筑垃圾(含渣土、泥浆)运输管理。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委托有道路运输经营、建筑垃圾处置、道路通行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或自行运输(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只需取得建筑垃圾处置、道路通行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城管部门督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并对未取得处置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未取得通行证行驶、超出通行证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处,常态化会同交通运输、城管部门对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营车辆进行联动查处。
3.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利用。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标准化文明工地评优手段,鼓励施工企业采用“永临结合”方式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将建筑垃圾控制在每万平方米300吨以下(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同时优先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如再生骨料、再生砌块、再生干粉砂浆等。
(五)场内材料堆放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辖工程项目合理安排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进场时间,并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区、分类堆放,做到堆放整齐、有序、稳固,现场设置标明料堆名称、品种、规格的标牌。所有易扬尘材料(包括砂石料和建筑垃圾等)入库存放,在野外作业并经工程监督机构同意,可以采用高密度防尘网(六针及以上)覆盖堆放。
(六)施工噪声治理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2.安装噪声监测设备。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规模以上工程项目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逐步联网至“数字苏州驾驶舱”平台。
3.规范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严格审核夜间施工申请内容,对于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筑工程,提供相关工作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大门口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降噪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等行为予以查处。
实施阶段
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5月)。各地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园林绿化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和运输企业认真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6月至11月)。各地要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绿化局等部门择时对各地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攻坚办、大气办、河长办、工地扬尘办组织各县级市(区)每月互查和暗访暗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实施督办和通报曝光。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各地要认真分析总结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推广有效监管举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面貌,改善周边环境。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