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开展标准化创建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机制,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标准创新、服务创新,深入发挥标准化工地对建筑工地管理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工地综合管理水平,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工作标准化、标准程序化、程序公开化”要求,现围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和智能建造四方面工作,组织开展青岛市建筑施工“四位一体”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创建,有关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着“全部纳入,分级管理,奖惩结合,全面提升”的指导思想,以推动全市建筑工地综合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目标,聚焦工地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和智能建造工作重点难点,完善激励奖惩,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全面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优秀经验做法。依托标准化的施工管理打造精品建筑工程,不断提升建设管理的标准化观念和精品化意识,创响“青岛建造”品牌。
二、创建要求
(一)全部纳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须全部参加标准化工地创建。
(二)分级管理。标准化工地分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达标工地”两个等级。
“标准化示范工地”为示范级,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和自身诉求,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申请创建。鼓励积极参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
“标准化达标工地”为基本级,所有标准化工地创建范围内的项目均须创建,并达到该等级相应要求。
(三)公正评价。标准化工地的评价原则上应采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多方参与客观评价的方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评价专家库制度,或采取交叉互评互检等有效措施,确保评价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建立标准化工地评价专家库的,要加强对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专家优势,增强评价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市区协同。标准化工地创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程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主管部门为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创建工作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其他区(市)的工程,创建工作主管部门为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区市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抽查检查。
三、评价程序
(一)评价方式
标准化工地评价分2次开展。第1次评价在项目主体施工阶段,第2次评价在项目装饰装修阶段。每次评价均以百分制计算。对于两次评价得分均高于80分(含80分)的工程可评为“标准化达标工地”,对于两次评价得分均高于90分(含90分)的工程可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二)分值构成
每次评价由日常评价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权重各占50%,总分值100分。
1.日常评价。工程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由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实际,按照考核评价标准(附件3)对应内容进行评价,并将两次评价结果分别在规定节点内及时反馈至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其他区(市)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综合评价。工程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由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实施,邀请行业领域专家按照考核评价标准(附件3)进行考核评价。其他区(市)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企业申报及申请评价
1.申报要求。(1)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实现“零跑腿”,标准化工地创建申报开通网上申报渠道,登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入“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中“标准化工地”模块按要求进行申报。根据企业需求,线上、线下均可申请办理。(2)线下申报方式:工程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报送至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其他区(市)工程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3)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手续45天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相关事宜。(4)申报内容: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2.申请第1次评价。工程进度处于首段主体结构施工到达±0至首个单体主体结构完成50%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报该阶段项目自评情况(附件4),并申请第1次评价。
3.申请第2次评价。工程进度处于首单体外立面施工且进度达到50%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报该阶段项目自评情况(附件4),申请第2次评价。
(四)区市推荐
1.报送推荐表。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除市南、市北、李沧外)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及时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报送至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可根据辖区内工程申报情况,定期或定量报送,确保报送时效性,避免影响现场评价)。
2.报送第1次评价得分。第1次评价后,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各工程得分情况报送至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成立评审小组,对各区市进行抽查验收。
3.报送第2次评价得分。第2次评价后,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各工程第2次评价得分情况及时报送至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两次评价结果确定最终得分。
(五)结果公布
评价结束后,对两次评价得分均高于90分(含90分)的工程授予“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对两次评价得分均高于80分(含80分)的工程授予“标准化达标工地”称号。获评“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达标工地”的工程名单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奖惩机制
(一)细化措施。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将根据创建级别,按照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主要土建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分别进行信用考核。对达到“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进行信用考核加分奖励;对未达到“标准化达标工地”的工程,给予信用考核扣分处罚,并责令整改,确保达标。
(二)评优联动。加强与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和智能建造等相关评优创奖工作联动衔接。达到“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有资格推荐或申报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和智能建造等评优创奖工作。
(三)其他情况。对于未按节点要求及时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结合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申报评价程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把控好工程申报节点和各阶段日常评价,留存好各申报项目创建过程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报送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区市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区市申报工程进行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创建过程监管不力、把关不严、评价不实、弄虚作假的区市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
(二)加强企业自评管理。申报工程参建各方要认真对照考核评价标准(附件3)开展现场自评,并按要求及时提报自评结果。自评过程要严格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参建各方对自评结果负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自评得分与主管部门现场综合评分相差不应超过5分。出现评价分值差别较大或其他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提升评审创建示范效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观摩活动,推广“标准化工地”先进管理经验,互相交流学习,切实提高和促进参建各方的标准化管理水平,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提升的效果,并在评优评奖时优先予以推荐。
(四)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评审工作贯穿施工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85068039),各申报工程应持续保持标准状态直到项目竣工验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复查复核,相应监督机构要做好过程跟踪监督和反馈。对施工过程中降低管理标准,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一经查实将撤销其称号,并扣除各申报单位及个人相应信用考核加分,还将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考核扣分等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扬尘治理、疫情防控“四位一体”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22〕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失效。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工程均纳入评价范畴,按照本文件执行。其中,已按照原文件(青建管质字〔2022〕21号)评价的部分,遵循得分相同原则认定其标准化等级,不再重复评价,未评价部分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通知各项评价标准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规章、政策等制定,以最新上级政策法规要求为准。
来源:青岛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