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目的
夯实地方监管责任,做好新旧资质过渡。通过监督核查,一是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二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规定的适用范围开展检测工作;三是健全工程质量检测监督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监管。
二、核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三、核查对象及内容
重点检查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市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是否开展动态核查,是否对发现的问题开展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同时,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参建各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含未批先建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
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制样并送检;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弄虚作假;
2.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或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检测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未按规定年限留存;
4.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5.未建立检测试样留样制度,未按规定留置试样并标识;
6.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未达到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或存在不满足所开展试验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情况。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违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明显不相符;
7.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8.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12日-6月21日)。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及工作部署。要对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完善的检测机构信息档案和检查台账,于6月22日前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6月22日-6月30日)。各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本机构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和检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三)各地检查核查阶段(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31日)。各市要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处理,于7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调研督导、动态核查(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随机抽检当地检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对工程质量的极端危害性和破坏力,以及全面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监督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工作领导,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迅速制定行动方案,高质量开展工作。要责成专人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此次专项整治的相关数据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信息。
(二)坚持高压严查。各市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社会反映较多、市场行为不规范,特别是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综合运用媒体曝光、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在行业中形成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市要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不定期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动态检查,促进全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四)推进资质就位。各市要积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新部令、新标准的宣贯工作,积极组织检测机构按新标准申请资质,并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新资质就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有计划开展新旧资质过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作质量。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