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
福州市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重点整治内容
各施工企业应当对照《建筑施工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逐一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内容的排查整改:
一是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和工程承分包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情况。
二是施工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是危大工程现场隐患防治情况,重点加强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四是事故多发环节预防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加强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施工临时用电等事故多发环节的安全预防措施落实。
四、工作要求
1.专项行动期间,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带队对企业承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2.施工企业在每月3日前将前一个月自查自改情况及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详见附件2)书面报送项目安全监督机构。
3.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4.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与企业报送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进行比对: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来源:福州市城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