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和《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粤建市〔2021〕233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龙头骨干企业
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获奖情况等因素,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创优能力、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建筑业企业确定为龙头骨干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和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两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确定100家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形成我省龙头骨干企业名录。
(一)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条件均应满足)。
(1)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3)符合省建筑业统计制度范围且上年度有工作量。
2.入围条件(只需满足任一条件)。
(1)近两年企业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等)1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奖1项,或国家级工法3项及以上,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2)近两年企业承建工程荣获省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市政金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奖等)3项,或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等)3项,或广东专利奖3项,或省级工法10项及以上,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3)取得特级(综合)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4)上一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排名全省前10位;
(5)上一年度完成省外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5位;
(6)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全省前5位,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除满足上述(1)-(6)项条件的总承包企业外,按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入围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直至入围总承包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为止(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不重复入围)。
(二)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条件均应满足)。
(1)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
(3)符合省建筑业统计制度范围且上年度有工作量。
2.入围条件(只需满足任一条件)。
(1)近两年企业以专业承包资质参建工程荣获国家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等)1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奖1项,或国家级工法3项及以上,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2)近两年企业以专业承包资质参建工程荣获省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市政金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广东省钢结构金奖“粤钢奖”、广东省文物保护工程典型案例等)3项,或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等)3项,或广东专利奖3项,或省级工法10项及以上,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3)上一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排名全省前30位且不低于1400万美元;
(4)上一年度完成省外建筑业专业领域(建筑装修、建筑安装和其他专业)产值排名全省前50位且不低于1亿元;
(5)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全省前50位,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除满足上述(1)-(5)项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外,按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入围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直至入围专业承包企业数量达到300家为止(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不重复入围)。
(三)否决情形。
上一年度以来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不予确定。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发生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被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四)确定方法。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或公开的数据信息,对照相关条件要求进行筛选,形成龙头骨干企业入围名单,无需企业申报。龙头骨干企业入围条件根据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龙头骨干企业入围名单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龙头骨干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3.龙头骨干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否决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二、培育支持政策
在企业市场拓展、金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强化对龙头骨干企业的培养和支持,大力释放政策红利,为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跟踪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状况,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晋升、增项资质,做好一级(甲级)资质企业申报特级(综合)资质指导服务。涉及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或者外省企业资质转入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同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并指导企业开辟、扩大海外市场,并对承接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工程、在外开拓市场成绩卓越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省招商项目及重点项目选择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承包单位。适时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项目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充分展示企业品牌、文化和成就,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制高点。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采取兼并与收购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拓展经营空间。对于企业拓展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或实施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助申报。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鼓励招标人将列入龙头骨干企业名录作为招标参考因素。在广东省内各类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建筑业资质评审专家应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人员。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龙头骨干企业免缴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帮助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上市的企业予以补助。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帮助有融资需求的建筑业企业与银行搭建合作平台,优化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规则,为企业提供与其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工程施工保函。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在同等条件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评先评优、创建优质工程、示范观摩以及智能建造、MIC建筑技术应用、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等方面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级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评审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开展研发攻关,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
(四)建立优质服务通道。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龙头骨干企业提供高效、全心全意的一站式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同时,通过随时接受咨询、预约办理、简化流程等方式为企业办理各项业务。
2.对龙头骨干企业减少资质动态监督检查的频次。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走访企业或召开本辖区龙头骨干企业负责人恳谈会,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帮助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企业诉求台账,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推动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支持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创优做强的原则,将提升龙头骨干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大企业产值规模作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确保取得实效。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建立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沟通服务机制,定期会商研究,形成工作合力。
(二)支持探索创新。鼓励各地围绕培育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务实、管用的扶持措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做法,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一批本地区龙头骨干企业加以培育支持,梯次形成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群。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支持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宣讲解读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并及时优化完善,确保政策惠企到位。要积极宣传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在改革创新、创建优质(品牌)工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成效,树立优秀企业榜样,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