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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临沂市住建局印发《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试行)》

2022-04-18 浏览量: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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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综合保税区园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现将《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纳入“临沂市工程质量安全与扬尘管理系统”平台,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在项目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施工单位专项用于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按规定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承诺制,深入贯彻“重排查、强监管、抓培训、严处罚”的十二字要求,工程责任主体依据法规和合同约定,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作出承诺,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分包工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配备施工企业专职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更换。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和防护措施。

 

第九条  严格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管控程序,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施工时应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论证通过的,一律不准施工作业。

 

第十条  推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实现闭环整改。

 

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现施工现场人员、机械、物料、环境等的无缝隙、全覆盖监控,重大危险源影像追溯,实现人机同防。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权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可以执行顶格处罚、诚信扣分、取消评先树优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工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失信单位实行联合惩治。

 

第十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优评奖、人员资格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试行)

 

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施工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突出隐患排查、安全监管、教育培训、从严处罚的工作方式,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减少施工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考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纳入监督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项目。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县(区)工程安全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县(区)管建筑施工项目考核工作。考核采取量化制度,满分100分,分为安全承诺制、人员资格和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危大工程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投诉六项,每项考核扣分不设下限。

 

(一)安全承诺制(10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安全承诺的,每家扣10分;每发现一项安全承诺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

 

(二)人员资格和教育培训(20分)。施工单位未严格配备施工企业专职安全总监的扣10分;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1人未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任职的扣10分;作业人员每1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扣5分;特种作业人员每1人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扣5分。

 

(三)安全隐患排查(40分)。针对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隐患排查作为考核重点内容。每发现1条一般安全隐患扣2分,发现1条较大安全隐患扣10分,发现1条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列为不合格。

 

(四)危大工程管控(10分)。未按规定编制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每项扣10分;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或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每项扣10分;施工时专职安全员不在现场监督扣10分。

 

(五)双重预防体系建设(10分)。未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扣5分;未建立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两个清单的扣5分;未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闭环整改的扣5分。

 

(六)安全投诉(10分)。发生一起施工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扣10分,安全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重新办理或同一问题重复投诉的加倍扣分(恶意投诉除外)。

 

四、底线约束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合格:

1)不接受安全生产考核的;

2)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因安全检查督查通报批评的。

 

五、结果运用

(一)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执法评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考核结果不合格或排名倒数后10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工程项目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约谈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诚信扣分、转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工程项目第二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给予媒体曝光、诚信扣分处理,转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工程项目第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转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信用评价管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依据《临沂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给予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扣分。对列入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对失信单位实行联合惩治。

 

(四)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凡同一施工企业同一工程项目被年度内2次责令停止施工、同一施工企业有3个工程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