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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06 浏览量: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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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建办〔2022〕47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城乡建设部、高新区城市建设部、牡丹区曹县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外地进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异议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监管科。
    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人事科、勘察设计科、物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等科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及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负责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终审工作;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领域和安全文明施工领域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
    各相关行政科室负责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及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统一使用管理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业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信息及企业联络人及电话等登记备案信息。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以及积极拓展业务,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责任所形成的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二)建筑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业企业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建筑业企业“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五)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
    (六)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传达部署不到位,未有效贯彻落实,缺席集体约谈会议,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变更);
    (二)国家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省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2年,地市级、县区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一次性扣分1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黑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6个月,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业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为一个评价期,依托管理平台,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每个评价期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
    基础分为60分,在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分。累计加分、累计扣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计算;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的,按照实际分数计入总分;累计加分超过40分的部分乘以0.1计入总分,此项加分不大于10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直接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15%(含)的;
    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15%-30%(含)的;
    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30%-75%(含)的;
    B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75%以后的;
    C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以上表述中计算排名前15%和30%的企业数量时应取整数,但如该等级最低分有多家企业时,获得该分数的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应取相同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公开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企业依法承接的施工业绩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自行录入管理平台,并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优良信用信息应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报送,未按时报送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十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作出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平台,并推送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自录入之日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在录入信息的同时将该信用信息推送给涉及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建筑业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根据评分表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数。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建筑业企业发生评分表所列一次性扣10分及以上行为的,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每年3月中旬通过管理平台生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及时推送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份正式对外发布评价结果,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分别逐级推送至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评价得分原则上计取其牵头单位分值。倡导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慎用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及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可优先推荐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试点;可适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以上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将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建筑业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将建筑业企业“黑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外地建筑企业首次进入我市承揽业务的,沿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评价等级;注册所在行政区域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由我市进行,其初始信用评分不低于本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除外;下个周期由我市按照本办法重新计分和评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信用评价等级为AAA、B、C的外地进菏企业名单反馈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其他记录依据等信用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建筑业企业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5月 31日。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菏泽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