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智能建造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2〕4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1〕234号)的工作安排,加快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应用,推动我省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我厅决定开展智能建造项目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对象。申报项目应为我省辖内已进入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2、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3、技术要求。申报项目应至少在应用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慧绿色施工、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技术中有一项及以上突出应用,且成效显著。
(二)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每年6月和11月分两批次集中受理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广东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工程项目合规性建设程序文件等。
(二)初审推荐。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择优向我厅推荐,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推荐函、《广东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确定试点。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列为试点项目。
三、跟踪评估
(一)进展跟踪。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报送《广东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3)和有关文字总结、图像等佐证资料,同时抄送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成效评估。在完成计划实施工作内容后,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可向我厅提出技术应用成效评估申请。通过评估的,公布确定为范例项目。
四、支持政策
(一)对智能建造范例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工法、科技进步奖。
(二)对智能建造范例项目技术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智能建造范例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优先立项参与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
(四)鼓励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将投标单位参建项目入选智能建造范例项目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广泛发动有关单位申报,坚持优中选优,做好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荐工作。
(二)加强宣传推介。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举办论坛、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加大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宣贯、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力度。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