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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重庆市关于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加强自有工人培训

2022-09-09 浏览量: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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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多元化培训考核体系

(一)压实建筑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按照“谁用人、谁培训”的原则,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要切实落实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有工人培训制度和自有工人培训档案,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对自有工人开展上岗前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等持续的教育培训,确保自有工人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合格证书。

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并下放考核和发证权限。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试点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企业以及培育自有工人数量较多的非试点企业下放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权限。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主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信息报送至“重庆市住房城乡教育培训管理系统”,系统统一生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

市住房城乡建委对自主培训考核的企业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开展自主培训考核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和相关设施设备等条件(自主培训考核企业信息登记条件,详见附件1)。企业向市建设岗培中心提交《重庆市培育自有工人企业自主培训考核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3)和相关信息登记材料,经查验合格并在市建设岗培中心领取“重庆市住房城乡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账户名及密码后,方可开展相应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相关工作。同时具备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的企业开展相应的政策性补贴培训时,可考核一次,同时核发住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人力社保部门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一考双证”)。

(二)提升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

对于不具备自主培训考核条件的建筑企业,市场化培训作为企业自有工人技能培训的主要供给方式。按照《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我市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实行信息登记管理。社会培训考核机构要认真落实培训考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03号)技能工人工种分类要求,针对行业需求、企业期盼,科学制定培训方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选用优良师资和考评人员,加强设施配备,严格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参训人员及建筑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对各工种培训需求和工作建议;加强参训人员培训档案管理,所有培训考核信息均应及时准确录入“重庆市住房城乡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同时在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培训机构,还应根据备案职业工种开展相应的政策性补贴培训,可考核一次,核发“双证”。


二、进一步规范培训考核流程

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应遵循“五统一”原则,即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统一编码、统一信息,按工种类别、分等级规范开展技能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自有工人技能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各工种申请考评条件详见《自有工人培训考核规程》(附件2)。各自主培训考核企业以及社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有工人培训考核规程》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核方式、考核试题以及证书发放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对自有工人的培训考核结果负责,并负责培训考核过程档案的收集及管理。

社会培训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培训考核企业以及社会培训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培训考核工作不规范、执行标准不严格等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


三、积极推进新职业(工种)培训

自主培训考核企业、社会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既有资源条件,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优势互补,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智能楼宇管理员等急需的新兴职业(工种)工人的培养。社会培训机构应积极与装配式企业、施工企业“三位一体”共同推进装配式人才培养,共同设置课程、共任授课教师、共建实训基地,保证理论知识与技能实操并重。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应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将企业内训与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相结合,培育相应工种及等级的技能工人。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专家库以及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及行业新需求,加强新职业(工种)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新职业(工种)相关培训考核标准提供支撑。同时具备人社部门新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业务范围为企业提供政策性补贴培训。


四、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

畅通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成长通道,市住房城乡建委定期组织开展“巴渝工匠”杯、“川渝住建”杯等职业技能竞赛,持续以赛代训促进选拔培养行业关键工种、新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将建筑劳动和技能竞赛优胜集体和个人纳入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和重庆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范围,按规定推荐纳入“重庆技能大师”“全市技术能手”“巴渝工匠”等称号候选人。对建筑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按规定颁发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

鼓励企业与具有高级工以上培训考核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结成“帮扶对子”,共同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企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劳模自建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由点辐射到面,带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社会培训机构可为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参加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取得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或人力社保部门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的,符合条件均可申报高一级职业技能评价考核。技师及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由市建设岗培中心根据企业及市场需求,统一组织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有工人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自有工人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自有工人具备本岗位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自主培训考核企业,要结合自身需求和实际,加强培训场地建设,不断完善设施设备和培训管理,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按规定切实用于自有工人的培训考核相关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聚集新工种和紧缺工种,提升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考核结果经得起行业和时间检验。对于在培训考核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全市通报,直至取消信息登记,3年内不接受技能培训考核信息登记备案。对于企业自有工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技能证书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技能证书,并追究自主培训考核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的责任。


(二)要强化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进一步强化自有工人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岗培中心要充分发挥行业技能人才需求分析、培训指导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作用,建立完善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技能人才成长需要的培训评价体系,强化已登记的自主培训考核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诚信评价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考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优进劣出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定期评估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培训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及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要切实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技能培训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规定落实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还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有工人培育的,发现一起、督促一起、整改一起,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四)要积极搭建试点企业免费培训平台。大力支持试点企业培育自有工人,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试点企业创造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加快形成成熟的经验做法,市建设岗培中心会同市建筑业协会积极搭建试点企业免费培训平台。经遴选并经职业院校、培训学校承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建筑高级技工学校、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重庆市建达职业培训学校、重庆市方圆职业培训学校等5家社会培训机构,愿意在试点期间为试点企业重点开展高级工免费培训和人社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建筑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试点企业需求,帮助培训机构与试点企业结成“帮扶对子”或搭建合作平台,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紧缺、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岗位工种,采取集中培训与依托施工现场充分利用其设施设备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试点企业自有工人免费培训相关工作。同时,市建筑业协会要强化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市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动态情况,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支撑。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