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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建设工程检测监督检查方案

2023-04-12 浏览量: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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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闽建建〔2023〕1号)等规定,为充分发挥工程检测保质量底线的作用,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我局组织编制了2023年建设工程检测监督检查方案,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突出检查重点。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机构应进一步压实建设(代建)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检测监督检查。建设(代建)单位应切实履行首要责任,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检测机构按规定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参建各方应加强检测行为管理,规范见证送检行为,核查检测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强化溯源管理与问题上报,确保检测真实可靠。

二、强化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结果每季度通报晾晒,纳入年度信用评价体系,必要时相应抄送市属国企建设(代建)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情况约谈存在突出问题的检测机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形成工作合力。我局组织市质安站按“双随机、一公开”结合“互联网+监管”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以差异化监管为重点,信用监管为补充,开展检测机构“月检查、季通报、年评价”滚动检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强化市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责任主体应聚焦工程检测管理,确保检测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检测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检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闽建建〔2023〕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质安〔2022〕49号)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我局组织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十四五”规划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压实建设(代建)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严抓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合规性,严把主要材料及实体质量关,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促进检测行业更加有序健康发展。

二、检查方式及要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等文件要求,开展检测机构“月检查、季通报、年评价”滚动检查,并通过建立“工程项目-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联合检查机制,对各方的检测行为进行全方面检查提升,具体要点如下:

(一)强化首要责任。重点检查建设(代建)单位检测管理行为,督促建设(代建)单位切实履责。一是建设(代建)单位是否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检测单位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二是建设(代建)单位是否按规定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三是建设(代建)单位是否按规定牵头组织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参建各方在见证送检活动中的履责情况,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检测真实可靠。一是建设(代建)或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二是施工人员是否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三是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是否按规定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进行核查,检测过程是否建立过程数据、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

(三)强化行为监督。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有效规范检测行为。一是切实做好基桩检测现场检查、检测报告和静载检测留存影像抽查等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主体结构现场检测及抽样等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三是根据监督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基桩、结构实体、道路结构压实度及厚度等检测项目的原位复测。

(四)强化问题上报。加强违法违规问题的上报管理。一是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将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二是监理单位是否履行旁站职责,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强化信息化管理。推进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系统和应用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检测机构是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并按要求留存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保障检测活动全过程可溯源。二是充分应用福建省建设工程一体化监管平台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运用

(一)纳入信用评价。将监督检查结果列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重点内容,纳入年度信用评价体系,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检测规定的,按规定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

(二)结果通报晾晒。一是每季度通报检查结果并召开点评会,“晾晒”被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的检测机构名单,检查结果抄送市属国企建设(代建)单位,引导建设(代建)单位选择信用较好的检测机构。二是将代建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行为检查结果纳入代建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并视情况抄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三)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存在突出问题的检测机构负责人,必要时约谈问题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四)差异化监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检测机构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被发现同一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差异化监管。

(五)实施行政处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聚焦工程检测管理。建设(代建)单位应牵头组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增强风险意识,筑牢质量底线,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检测机构应秉持质量目标认真开展检测工作,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和结论真实、准确、可靠。

(二)周密组织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和市质安站按“双随机、一公开”结合“互联网+监管”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以差异化监管为重点,信用监管为补充,有序、有力推进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年初制定全覆盖的监督检查方案,每季度通报检查结果,年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三)市区联动齐抓共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机构应加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建设局(质安站)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检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机构执法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测行为检查情况。

(四)严管重罚加强威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检测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问题突出的检测机构视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延伸至其承接业务的我市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五)强化检测行业自律。检测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自律体系,开展自律检查,总结检查结果,及时抄送主管部门并反映意见建议。协会应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引导企业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