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城乡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部,牡丹区、曹县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开工前应当投保安责险。
二、参保要求
(一)安责险应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保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二)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其他有关费用等部分,其中从业人员含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含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其他相关费用含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
(三)施工企业自愿选择安责险费率及保额区间,具体费率、理赔等责任义务由投、承包双方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承包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实施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等风险管控措施,参保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四)安责险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开工或用于投保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终止。对投保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五)安责险保费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参保企业列支,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种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六)安责险按照依法购买、自愿服务原则,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承保机构。
(七)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安责险保险合同。
三、其他要求
(一)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企业对依法依规实施安责险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责险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其对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投保安责险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与项目评优报奖、企业信用评价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对未按规定参保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
来源: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