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上半年“双随机”暨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厅成立了两个检查组,于2023年4月至6月,分别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进行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上半年“双随机”暨春季开复工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面
1.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监管执法“宽松软”,重检查、轻处罚,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罚不力,曝光力度不足;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不够扎实,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2.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职责不够到位,监督工作不主动、不闭合。对个别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落实,致使质量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3.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相关工作不够到位,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不够有力,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够扎实,成效尚不明显。
4.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未严格按照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100%全覆盖,市(州)抽查率不低于30%的要求开展对复工项目检查工作。
(二)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缺少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有效管控,致使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随意变更,到岗履职率低。部分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到岗履职不满足规定要求。未有效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的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
3.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不满足要求,配备的监理人员不能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三)工程质量方面
1.部分项目施工单位不按图纸及相关图集要求进行施工,存在二次结构转角处未设置构造柱,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抗震及图集要求,使用工程桩代替试验桩进行载荷试验等问题。
2.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开展检测工作,部分检测单位未按相关检测规范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报告。
3.部分项目施工过程中梁板混凝土拆摸强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未留设拆模强度试件的问题。
4.部分项目未进行预拌混凝土进场交接检验,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质保资料收集整理不及时不完整,浇筑过程中未按要求留设同条件试件。
5.部分项目钢筋连接不规范,存在钢筋机械连接、电渣压力焊未进行工艺性试验,套筒无型式检验报告,个别型式检验报告过期,套筒无合格证,标识不清,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工艺不规范等问题。
6.部分项目存在工程质保资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签字盖章不齐全,缺失资料较多等问题。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
1.部分项目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存在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委托开展第三方监测等问题。
2.部分项目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区未设置灭火器、消防通道不畅通、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等问题。
3.部分项目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超期未检、限位器失灵、构配件缺失、螺栓松动、扶墙设置不规范、制动器制动片磨损超标、日常安全维护保养资料缺失等问题。
4.部分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临边、洞口、梯井防护未按要规范求进行防护,防护棚防护面不足、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带等问题。
5.部分项目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存在与楼体拉结点偏少、无水平防护、杆件缺失,脚手架实际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等问题。
6.部分项目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存在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可行性不强,钢管、扣件、可调托撑材质不合格,扣件扭矩值过低,纵横向水平杆、剪刀撑少设或漏设,立杆自由端及可调托撑丝杆伸出端长度严重超出规范要求等问题。
7.部分项目使用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构配件及安全防护用品。
8.部分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上岗证件等问题。
9.部分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流于形式,存在“三个一”安全教育管理和“一会三卡”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无针对性等问题。
10.部分项目施工安全日志未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填写,存在记录不清晰、填报流于形式,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
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警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建设行为,狠抓质量安全监管,严防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举一反三,认真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细化任务指标,明确责任分工,以点带面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切实规范项目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并做好“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青海省安全生产两单四表数据平台”的日常数据填报工作。要高度重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管,强化执法执纪,加强技术培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跟踪复查,逐项销号,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按时限、按标准整改到位,实现隐患整改“五落实五到位”和“六个100%”全覆盖,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抓紧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厅。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制度。建设单位要落实好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理例会,加强危大工程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加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技术安全交底、中间检查巡查及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施工单位要强化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严控安全风险隐患,推进安全标准化示范引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三个一”安全教育管理、“一会三卡”和施工安全日志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安全各分项的检查、督促、落实,加大危大工程管理力度,将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三)持续深入,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青海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别是要加强过程标准化管理,加强对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形成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管理严格的标准化推进机制。以示范工程建设为突破口,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
(四)着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提高管控水平
各地要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严格落实黑名单、动态核查、一票否决、信用惩戒、通报曝光制度。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价,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环境。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